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六批重庆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39号)精神,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1〕13号),现就开展第六批重庆老字号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市场主体自愿的原则。
二、认定条件
重庆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均可申报认定重庆老字号: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即:品牌创立于1971年(含)以前;
(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重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组织文化;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七)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报材料
(一)重庆老字号申报表(附件1),重庆老字号认定评分表(附件2);
(二)综合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目前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商号、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三)历史传承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
档案记录,当时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事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老店招、老店铺等;
(四)相关证照。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使用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认定书;
(五)申报单位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六)针对上述材料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七)市评审认定委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在通知时限内如实填报相关情况,附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附电子文档)报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二)初审报送。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通过初审后报送至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提请召开评审认定会,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重庆老字号名单。
(四)社会公示。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通过市商务委网站对拟认定的重庆老字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在接到异议后提请市评审认定委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五)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按程序列入重庆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申报认定重庆老字号工作作为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动员辖区内市场主体自愿参与,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单位知晓认定工作开展情况、申报认定的市场主体都能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认定工作为切入点,切实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
(二)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积极宣传推动、组织申报,并于7月20日前经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及重庆老字号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至市商务委服务
业发展处
特此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