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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8-11-08 16:59 来源:未知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
贷款体系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化”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在全市逐步推广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继续完善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为基础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出一套为全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模式,实现科技型企业融资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1.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为基础,从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等多维度健全完善评价指标,形成科技型企业和合作银行认可度更高、更具市场价值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2.评价对象为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进入我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3.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审核备案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当提高授信等级和额度。
(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及风险分担机制
1.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对银行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市财政出资40%,区(县)财政出资60%。基金初始到位资金比例不低于10%。同时根据财力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建立财政资金补充机制。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从事专项管理业务。
2.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基金补偿遵循属地原则,按各区域的贷款损失,分别核算对银行的补偿额度。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80%,银行承担20%的风险敞口。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先行催收,逾期满2个月后,启动代偿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基金按照规定比例对银行予以风险代偿。追偿回收资金按代偿比例予以分配,基金分配部分自动滚存入基金账户。同一笔企业信用贷款不得重复享受其他财政风险补偿政策。
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科技担保公司应遵纪守法,若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基金应建立风险防控监测体系,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信用情况是信用贷款立项的重要依据并应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的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提高不诚信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现整体风险可控。单家合作银行单个区域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该银行在该区域的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基金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银行共同负责向债务人终身追偿。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专业团队和信贷机制。合作银行应配备专门对接基金的信贷团队,出台相关激励措施,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信贷团队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免除其经营责任。银行不收取保证金,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实现快速放贷。开通网上自主借贷系统,实现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网上随借随还。有条件的银行应建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
(二)强化运营管理。科技担保公司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系统,整合企业经营数据、创新要素数据和知识产权,借款、还款、信用记录等数据,构建企业融资大数据系统,支持和服务企业信贷融资。
按当年贷款额的2%向企业收取担保服务费。
根据工作需要,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在资金利息收入中合理安排管理费用,当年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500万元,结余自动滚存到基金。
(三)加强协调指导。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基金工作,统筹研究重大事项,指导各地工作实践。
(四)监测评估。市科委加强对工作的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评估,通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进展情况。各区(县)要及时总结经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本方案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现状,市财政、区(县)共同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委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价体系,生成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及额度,用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现科技型企业融资轻资化、信用化、便利化。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为政策性、公益性、非盈利性基金(即专项资金),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增信,对金融机构发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产生的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加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的企业,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额度以内,以基准利率发放的信用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对象为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基金重大事项。
 
第二章  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科委建立以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创新产品等创新要素为基础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第七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中,通过加分和加权方式,由评价软件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及额度,可用于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八条  知识价值信用授信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对高新技术企业、市科委审核备案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适当提高授信等级和额度。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及管理
第九条  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根据区(县)具体情况确定,由市财政、区(县)财政共同设立。市财政出资40%,区(县)财政出资60%。基金可分期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10%,其余资金逐步到位。
第十条  出资各方应确保出资及时到位,并根据财力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建立财政资金补充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补偿遵循属地原则,按各区域的贷款损失,分别核算对银行的补偿额度。补偿比例为贷款本金损失的80%,银行承担20%的风险敞口。
第十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决定基金重大事项,包括:
(一)审核基金管理制度;
(二)确定合作银行;
(三)监督评价基金管理运行;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科委、市财政、业务开展区(县)共同授权重庆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担保公司”)为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基金设立、补充及清算等方案;
(二)制订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拟定初选合作银行报审方案,共同拟订综合授信标准;
(四)负责基金项目审核,出具相关担保手续;
(五)定期向出资各方提交基金运行报告;
(六)建立科技型企业贷款融资大数据库;
(七)对合作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
(八)企业贷款逾期后对合作银行进行代偿;
(九)代偿后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十)完成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当年贷款额的2%向企业收取服务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在资金利息收入中合理安排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当年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500万元,结余自动滚存到基金。
第十六条  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同步将资金拨付到科技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自动滚存进入基金。
第十七条  基金与市内银行合作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
(二)对科技型企业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三)有专门的团队或人员开展本办法涉及的业务,并有相应的内部激励措施,按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十八条  基金各参与方、合作银行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关事项,规范各方职责权利。
第十九条  某区域基金本金支出达到总规模的70%或出资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的,应启动该区域基金清算程序,由科技担保公司拟订清算方案,经出资各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业务开展区(县)登记注册,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条件,且加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影响债务偿付能力的未决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主填报数据,区(县)科技部门复核,由评估软件自动生成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等级和额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需求自主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完成内部审批报科技担保公司进行审核后放款。合作银行在放款后及时向科技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当按照规范进行贷后管理,发现企业异常应高度重视并向科技担保公司通报。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后应及时催收,并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科技担保公司。
贷款逾期满2个月,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银行向科技担保公司提出代偿申请。在代偿申请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科技担保公司形成代偿方案报出资方审批,出资方同意后,科技担保公司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及代偿。
代偿后,科技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共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所承担风险比例分配。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单独设置账册,按专项资金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担保公司应建立科学决策、风险控制、操作流程等规范基金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由合作银行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单家银行单个区域累计代偿率达到3%时,科技担保公司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
第二十九条  单家银行单个区域累计代偿率达到5%时,基金应暂停受理该银行该区域新增业务,并对前期运行效果予以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启受理该区域工作。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贷款前,贷款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应对企业及个人信用作出承诺,无违背商业道德等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科技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作银行及科技担保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尽职免责。
第三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避债务、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对其进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的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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