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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0-07-15 09:16 来源:未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于2020年6月17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73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第一章   
第 一 条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深化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经验启示,推动新形势下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全区产业结构,培育壮大新兴服务业,构建优质高效、布局合理、融合共享的现代服务产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九龙坡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 四 条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级分行或分公司,在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对银行的地区总部、市级分行,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保险及证券公司地区总部、市级分公司,根据该机构的区级财政贡献额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全国总部,实行“一企一策”。以上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第 五 条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其到位注册资本金大小给予一次性补助。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到位1亿元(含)至2亿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到位2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对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网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 六 条    对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证券营业部、保险支公司、期货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 七 条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按照金融行业分类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补助50万元;到位3亿元至5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到位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对结算类金融机构和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所)注册资本到位5000万元(含)以上至3亿元(含)的,补助50万元;到位3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以下的,补助50万元;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补助100万元;到位3亿元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补助50万元;到位3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补助30万元;申报互联网小贷业务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再额外补助20万元。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第 八 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增量和增速给予补助。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以11月末最后一天24点为年末考核时间节点,对达到主城区平均增速的银行进行计分考核,总分100分,增加额和增速分别占70分和30分,以各银行中最高增加额和增速分别定为70分和30分,按比例计算各银行分值,两部分相加得出最终分值。按照各银行机构人民币存贷款余额总量大小,将全区银行机构划分为0-20亿元(含),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三个等次,分别按照满分补助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标准,按比例计算各银行补助金额。
驻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 九 条    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银行、保险、证券类传统金融机构和新注册的其他独立核算金融机构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房租补助,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分别按照年租金的50%、35%、20%的比例给予3年补助,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对购建办公用房补助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租房补助的机构在补助期内,承诺不得将房屋对外转租,否则无条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1年后兑付,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不得重复享受。
第 十 条    对注册在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区内工业企业、现代服务行业企业或其他重点产业项目的,社会单笔投资(不含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区财政资金)实际到位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九龙坡区小微企业进行贷款担保的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担保补助的鼓励政策,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对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费率控制在1.5%以下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担保额的0.5%。
第十二条    对区内专业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大健康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向区内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上年银行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对九龙坡区服务业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给予部分风险补偿,补偿方式及标准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九龙坡财政发〔2019〕180号)为准。以上贴息补助和风险补偿均通过九龙坡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对区内金融发展作用特别强、发展潜力大、税收贡献多的项目和市场主体(机构),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三章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内容、物联网、智能超算、信息传输等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机构),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予以补助,其中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20万元(含)至40万元、4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比例分别为20%、30%、40%。
第十五条   对当年通过国家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三级及以上、IS027001(信息安全管理)、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及以上、DCMM(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二级及以上认证的软件和信息化企业,根据有权认证机构开具的认证费票据,按实际认证费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对符合国家规定研发投入条目的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其年度研发投入额最高3%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科技研发与设计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新设立的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实验室,或国家级研发中心、研究院所到区建立基地,按照最高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和15万元补助。
第十八条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的工业设计院(所)、建筑设计院(所)、动漫设计公司、时尚设计公司等,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工业设计院(所)、建筑设计院(所)、动漫设计公司、时尚设计公司等,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设计院(所)、建筑设计院(所)、动漫设计公司、时尚设计公司等,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两年6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    对年区级贡献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设计院(所)、建筑设计院(所)、动漫设计公司、时尚设计公司等,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五章  现代物流服务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50%的比例给予三年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物流企业,经区税务部门认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评定或第一次复核通过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自通过评定或通过复核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50%的比例给予三年补助。
对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新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结算在我区,投资100万元(含)以上开发大型第三方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的物流企业,按其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按照重庆市城市配送技术标准和要求,改造建设标准化仓储设施、配送设备以及公共取送点,投资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引导九龙坡区物流行业整合优化,对完成兼并重组物流企业、兼并资产在200万元(含)以上并绝对控股的现代物流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达5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六章  高端商业、住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自持商业设施2万(含)-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在其正式营业面积首次达到商业总面积70%的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整体打造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特色商业街称号,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市级夜市街区称号,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4S店,按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70%、50%、30%的比例给予三年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年主体税总额50万元(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对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50%、后三年30%的比例给予补助。
区内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我区汇总结算,对每年度新增直营连锁网点5家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资金。
区内限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区内新建、改造门店,投入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投资额的10%的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实行统一收银,在销售额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并上报统计数据的年度,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推动企业升限入统工作,每推动一家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并上报统计数据的,给予企业所在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1万元补助。同一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支持商贸企业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展现工匠精神,鼓励企业打造老字号称号,对获得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获得市商务委“重庆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对被国家酒家酒店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白金五钻、五钻的餐饮住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五叶级、四叶级的餐饮住宿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通过钻级酒家、绿色饭店复评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七章  电子商务
第二十八条    对新落户区内并租用经区政府认定的电商产业园作办公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    对新加入区政府指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其一个网店入网费用的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企业加入多家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对自建B2B、B2C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按照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自建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按照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电商企业在村级区域建立的20平方米以上,建立或引进设立至少1个物流配送点,指导至少1人或者1个专业合作社成功开设电商网店,配备电脑(2台以上)、电子秤、周转筐等设施设备,设置货架、储存柜、触摸屏电子商务操作平台,开通网络宽带及Wi-Fi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村级农村电商服务站,经区商务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授牌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三条    对在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网站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补助一次。
第三十四条    对本区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和区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本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结算中心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五条    对纳入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统计,并产生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实绩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搭建第三方B2B、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网上交易额超过3亿元的专业市场;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1亿元的商场、超市、零售商店、餐饮企业等,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八章  服务外包、会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    在商务部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数据,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以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非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机构)在区内组织举办的市级重点展览会、国家级重点展览会、重点国际会议,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分别按照实际场租费的10%、20%、30%给予企业(机构)宣传推广补助,每次补助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机构)参加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国家级、市级展会分别按照参展费用40%、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九章 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服务
第四十条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万元(含)至50万元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的其他专业中介和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其他专业中介和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两年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专业中介和检验检测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三年内每年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十一条    对年区级贡献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中介和检验检测服务机构,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较上年增量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章 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三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承担本区义务教育责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章 健康服务、养老托育服务、社区及家政服务
第四十四条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年区级财政贡献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卫生医疗、康体美容、康复保健、养老托育、社区家政等服务企业或机构,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四十五条    对新设立、新引进、新取得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执业登记开业后,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5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含以传统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自有房产的按照投资额的5%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租赁房产的(含既有自有房产又有租赁房产的)按照投资额3%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六条    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符合国家标准允许开设的非公立第三方专业医疗服务机构,经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执业登记开业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章  文化旅游体育服务
第四十七条    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年区级税收贡献1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平台管理、文化创意、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企业,数码音像图书文化专业市场,音乐厅、影剧场等专业演出场所经营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100%、后一年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四十八条    经区新闻出版局、区文化旅游委认定新建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公共文化技术服务平台、文化融资担保平台,新建或改造的电影工业园区、制片(拍摄)基地、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等,按建设费用的30%对投资方予以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建或改造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符合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区级重点文化项目,自正式营运起,按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同一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新入驻我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或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向市民免费开放并积极组织、参与园区内各项艺术展览、交流、交易活动的艺术家工作室、艺术基地公共空间,三年内按其实际租赁房屋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的补助。
第五十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市级部门资金扶持的文化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5万元。 
第五十一条    对文化旅游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等国家级机构主办,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获得国际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五十二条    对本土企业(机构)创作的电影作品,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3000万、5000万、10000万元的出品单位,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15%给予每部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
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本土影片、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或进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并且年度放映场次超过1000次以上的,对符合此三种情况之一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
鼓励本土影片申报国家、省级政府奖项或专业权威机构奖项,对获得A类国际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等)获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10万元。同一部影片获得多项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补助差额部分。
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全区补助总额当年不超过300万元,若超出按比例核减。
第五十三条    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经认定分别按每集1万元、5000元给予出品单位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经认定分别按片长每分钟500元、200元给予出品单位一性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原创动漫游戏与平台公司签约并正式上线运营的,经认定每款给予出品单位5000元一次性补助,总量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四条    进入我区版权交易市场交易的艺术品、影视作品、非遗作品及版权,比照市场代艺术品出售方缴纳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按艺术市场管理方20%、出售方80%的比例给予三年补助。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机构)在九龙坡区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中国西部、全市性文化创意节会和赛事,按实际发生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全区补助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十六条    新办一般旅行社、出境旅行社,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分别按前两年一般旅行社50%、出境旅行社80%,后三年一般旅行社40%、出境旅行社7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新办出境旅行社,经营满三年,且三年累计区级财政贡献额不低于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十七条    新办符合区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正式营运起,按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十八条    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业项目,自纳税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80%、后三年6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五十九条    从事旅游商品生产设计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全国性或市级各类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补助。
第六十条    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宾馆(饭店),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且自正式挂牌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按前两年90%、后三年70%的比例补助。
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酒店,比照宾馆(饭店)主体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出让金及其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区级所得部分,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创建的金色级、银色级乡村酒店,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每次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十一条    新评定的国家5A、4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且自正式挂牌年度起,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前两年5A级按90%、4A级按80%,后三年5A级按70%、4A级按60%的比例补助。
对于每次通过评定性复核的5A级、4A级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十二条    旅游企业单独或联合在国家、省(市)级媒体上或利用大型广告牌对我区旅游进行广告宣传,经区文化旅游委备案,年度广告宣传费用在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宣传费用5%、8%、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享受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对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体育场馆、健身服务场地等服务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以上所有条款中涉及的投资额、建设费用、获奖情况等前置条件,均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区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本办法涉及区级财政贡献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第六十六条    企业与我区签有招商引资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与本办法重复的,可择高享受其一,不重复享受。
第六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应当承诺自享受扶持办法政策年度起,须在本区连续经营并纳税八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八年而撤资、注销、迁出本区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退回。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机构),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如有条款明确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当年1月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我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投资额,均不含土地成本和流动资金。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额如无说明,均指企业主体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额。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市财税体制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第六十九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七十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七十一条    对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实施细则和当年申报通知。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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