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力提振工业经济确保稳定增长,根据《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2号)、《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3号)要求,现就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重点行业、关键环节、产业生态领域项目,具体支持方向详见《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主要采取事后奖励、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各支持方向奖补标准详见《申报指南》,奖补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支持(专精特新培育、普惠服务、微型企业双创平台和企业培训项目从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其他项目从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安排)。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3.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重庆市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4.申报期未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失信名单。
5.申报项目为2021年1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实施工期不超过30个月(特定项目除外)。
6.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二)分类项目申报条件。
各类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对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的申报项目,投资额条件放宽至50%。除领军(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氢站建设运营企业外,其余企业(单位)原则上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
(一)起止时间。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为2023年1月31日至3月5日。特定项目申报起止时间详见《申报指南》。
(二)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
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
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一)强化政策宣贯。各区县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要牢固树立“三服务”意识,主动走进企业,深入宣传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支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积极争取资金,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严肃申报纪律。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等申报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同时,区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核实、查重等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月29日
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 ||||
序号 | 支持方向 | 申报条件 | 奖补标准 | |
一级 | 二级 | |||
一、重点行业 | ||||
1 |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 |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建设补助 |
1.满足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基础平台架构要求,符合云云、路云数据交互接口的规范化(CSAE 智能网联汽车云控系统系列标准),并已实现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心云互认互通。 2.具备动态高精地图和高精度定位服务能力,能将动态地图服务于车端、路侧和云端,高精度地图和动态信息服务的构建和使用遵循国家测绘局对地图基础数据的管理要求。 3.具备在城市开放道路、园区、隧道等多场景、多种道路条件下的云控服务能力,能赋能智能网联汽车感知增强、网联决策、规划控制。 4.项目投资进度(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计划投资额)60%及以上。 |
给予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3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2 | 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测试场)建设补助 |
1.有明确的建设运营主体。 2.所辖区域不少于5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测试主体参与测试。 3.所辖区域不少于50辆智能网联汽车参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4.所辖区域累计不少于100万公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经验。 5.项目投资进度(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计划投资额)60%及以上。 |
对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测试场)的建设运营主体,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基础设施投入)3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
3 | 智能网联汽车核心配套产品研发补助 |
1.在渝具备完整的产品研发、测试和生产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 2.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累计获取相关国内、国际专利不低于50项。 3.产品已正式商用且产品2022年度市场销售额超过10亿元。 |
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产品研发补助。 | |
4 | 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专项融资产品贴息 |
1.2022年度内已取得专项融资产品用于垫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补助资金。 2.销售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
对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申请取得用于垫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专项融资产品,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
5 | 全新新能源乘用车研发奖励 |
2022年度年产销量和续航里程达到以下要求的新能源乘用车全新车型: 1.指导价低于(含)15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1万辆、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 2.指导价高于(不含)15万元低于30万元(不含)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1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500公里。 3.指导价高于(含)30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0.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600公里。 |
1.指导价低于(含)15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1万辆、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200公里,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2.对指导价高于(不含)15万元低于30万元(不含)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1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5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3.对指导价高于(含)30万元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超过0.5万辆且续航里程达到600公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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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整车出口研发奖励 | 2022年度获得出口目标国家整车认证的车型,且乘用车单车型年出口量达1000辆、商用车单车型年出口量达500辆。 | 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 |
7 | 新能源车型公告检测奖励 | 2022年度在市内国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并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 | 按照年度公告检测费用的10%给予公告检测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 |
8 | 公共领域、公交客运、城市环卫车、港口作业车运营奖励 | 2022年度巡游出租、网约出租、公务出行、驾考(驾培)、城市物流、公交客运、城市环卫车、港口作业车等公共领域车辆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市内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且车辆已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 |
1.对巡游出租、网约出租、公务出行、驾考(驾培)、城市物流等车辆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给予充电车型0.2万元/辆、换电车型0.3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纯电动公交车、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给予1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3.对运营企业新增或更新新能源城市环卫车和港口作业车,给予1万元/辆运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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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研发奖励 | 2022年度中型及以上且动力系统功率不低于70千瓦的全新车型,年产销量达30辆、50辆。 | 年产销量达30辆、50辆,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奖励。 | |
10 | 保险费用补贴 | 2022年度中心城区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超过传统巡游出租车的保险费用。 | 对2022年度中心城区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按其与传统车辆保险费用差额的20%给予保险费用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交通局、市经济信息委各按50%比例承担。 | |
11 | 整车销售贷款补贴 | 2022年7月28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市内销售并上牌,且联合经销商、金融机构给予消费者车辆购置税补贴、交强险赠送、金融贴息等综合促销优惠,并以贷款方式销售的车辆。 | 按照单车销售贷款金额的1.4%给予整车企业补贴,单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市级财政、整车企业所在区县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资金。 | |
12 |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 | 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在本市销售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除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外,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辆、5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安排最终清算。相关车辆在注册登记一年内转籍到市外不享受购置补贴。 3.对于2018、2019年度在本市销售并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此次未申报或因不符合相关要求未通过审核的,以后年度不再予以集中清算。 4.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满足运营里程要求。其中2019年3月26日前注册登记的,须达到2万公里;2019年3月26日(含)后注册登记的,须满足从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2万公里的条件。行驶里程统计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数据为准。 |
按照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
13 | 加氢站 |
1.在本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中央在渝分支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加氢站。 2.加氢站须经过确认。 3.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含2021、2022年)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运营手续(以《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 4.申报建设补贴的,设计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建设、试运行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申报运行补贴的,在申报年度内每日氢气销售价格均不高于25元/千克,且在申报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由多个分(子)公司建设运营加氢站的,可以上级公司名义逐个站点进行申报。 |
1.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已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加氢站设备、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审查、咨询等建设必要服务费)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综合能源站按照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给予补贴。设计、审查、咨询、站场改造等无法拆分核算的,按照加氢设备占站点改造总设备投入的比例分摊。 2.加氢站运营补贴标准。采用先售后补的方式。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30元的运营补贴。申请时间区段标准为: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24:00时。每个申报年度内,单站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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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集成电路产业 | 集成电路投资支持 |
1.实际到位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或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或实际到位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 2.项目已完工。 |
1.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基础设施投入、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IP、网络、系统集成费、研发费用)按不超过12%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投资支持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2.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企业: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利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投资支持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3.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企业:企业贷款(含通过银行发生的委托贷款/关联企业借款,或融资租赁)利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投资支持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1000万元。 |
15 | 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支持 |
申请全掩膜工程流片支持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实际到位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 |
1.对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按其每款产品完成首次全掩膜工程流片费用(包括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按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使用多项目晶圆流片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多项目晶圆流片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对单个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开放产能为本地行业企业提供封装和测试服务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按封测费用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对开放产能为本地行业企业提供代工流片服务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按每片(折合8英寸)100元的标准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对采购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设计和生产的芯片、装备及原材料等产品用于生产的企业,按采购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集成电路企业培育方向历年累计享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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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集成电路产业 | 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仿真、知识产权(IP)库、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且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复。 2.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需为10家及以上行业企业提供服务,且对单一大客户的营收占比不得高于50%。 |
对已建设的市级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为行业企业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仿真、知识产权(IP)库、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的运营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比例择优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在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方向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
17 | 智能终端产业 | 智能终端生产企业智能化改造补助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研发费用和自制设备投入,以上均需区县经信主管部门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已完工。 |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的10%择优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
18 | 生物医药产业 | 医药工业企业新产品及重点品种培育 |
1.本地企业研发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三类)获得生产注册(2021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生产批件的产品,申报时均需实现生产,药品类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器械类年销售产值需超过300万元),取得登记号的新原料药、关键辅料及药用包材(2021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登记,且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成功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年销售产值需超过500万元)。 2.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共同体)、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或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注册,并在相关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品制剂和三类高端医疗器械(均为2021年1月1日后首次获得海外注册的产品,申报时已取得国内注册批件并实现生产,在注册地年销售额药品需超过1000万元,医疗器械需超过300万元)。 3.同一法人企业该方向总申报品种不超过5个,同一个通用名品种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按照规格不同而多次申报。 |
1.创新药物1000万元,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500万元,化学仿制药100万元,中药经典名方产品100万元。 2.纳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250万元,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100万元。 3.对取得登记号的新原料药、关键辅料及药用包材,所关联制剂首次获得上市批准或首次关联已上市制剂品种通过关联审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4.对符合要求的海外注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
19 |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
1.产品通过一致性评价(2021年1月1日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申报时需实现生产,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机构核发批准证明文件。 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相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评、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市内产品(2021年1月1日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申报时需实现生产,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 3.若申报方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则需要求委托生产方为重庆市内生产企业(申报时需实现生产,年销售产值需超过1000万元)。 4.同一法人企业该方向总申报品种不超过5个,同一个通用名品种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按照规格不同而多次申报。 |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和符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每个品种(按通用名计)补助100万元。 | |
20 | 产业链核心环节投资项目补助及奖励 |
1.本市新建或改扩建的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1000万元的第三方药物筛选、安全评价、药效研究、药物分析、工艺研发、工程转化、临床试验等关键环节平台。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认证、安全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标准进行,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超过2000万的新建或改扩建的生产场地建设项目。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第三方医药相关技术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在5000万元(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或为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提供委托生产/定制研发生产服务,年度服务收入金额在1亿元(以增值税发票为准)以上机构。 2.建设类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已达到计划投资额的80%以上。 3.同一法人企业该方向仅限申报一个项目。 4.重点支持填补市内空白的新平台、新产能、新产品,基因工程药物、数字医疗、原料药绿色制造,儿童药、诊断试剂、康复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
1.建设类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奖励。 2.运行补贴项目按年度合同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的3%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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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 | 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励 |
1.平台纳入《2022年度重庆市软件公共服务平台名单》。 2.截止2021年底没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方向未验收的项目。 |
根据平台服务绩效,择优选取软件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补。 |
22 |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软件企业绩效奖励 |
1.企业纳入《2022年度重庆市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名单》或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 2.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10000万元以上、企业职工人数100人、软件业务收入增长5%以上。 3.截止2021年底没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方向未验收的项目。 4.优先支持在重庆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运行监测平台上报月报、年报的企业。 |
首次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择优选取若干符合条件的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按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增长率排名,分别给予增长率排名前五(含)企业150万元、排名五名以后的企业100万元奖补。 | |
23 |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软件产品绩效奖励 |
1.产品纳入《2022年度重庆市汽车软件产品和解决方案名单》或《2022年度重庆市人工智能产品和解决方案名单》或《2022年度重庆市工业软件产品名单》或《2022年度重庆市信息安全产品名单》。 2.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截止2021年底没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方向未验收的项目。 |
根据产品技术水平,择优选取若干软件产品,按照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2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补。 | |
24 | 首版次软件产品奖励 |
1.软件产品纳入《2023年重庆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 2.该产品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或该产品已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类保险。 3.截止2021年底没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方向未验收的项目。 |
1.保费补贴:对投保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类保险的产品,按照实际保费(最高不超过100万)进行补贴。 2.直接补贴:根据产品技术水平,择优选取若干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上一年度累计销售金额的20%,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进行奖补(两种补贴只能选择一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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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软件人才培养能力建设 |
1.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软件培训机构、软件产业园运营机构,设有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 2.纳入最新年度《重庆市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软件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名单。 3.截止2021年底没有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方向未验收的项目。 |
根据软件人才培养绩效,择优选取市级特色示范性软件学院、市级软件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 |
26 |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生态能力建设 |
1.项目申报主体是在重庆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取得DCMM(三级及以上)、ITSS(二级及以上)认证,且取得首次认证(评估)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以后。 |
DCMM三级、四级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ITSS一级、二级分别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20万;同一企业通过多项认证可累加奖励。 | |
27 | 消费品工业 | 品牌宣传推广 |
1.已入选重庆市消费品工业重点培育品牌企业(2022版)。 2.上述企业开展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
根据品牌建设成效,择优对2022年度经认定的品牌建设投入(包括全国性专业展特装展位费、搭建费;企业品牌广告发布费、活动冠名费、代言费;以企业品牌形像塑造、品牌故事为主题的新媒体宣传活动费、宣传材料制作及推广费等),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已获得补助的品牌建设投入不再享受。 |
28 | 第二届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活动 |
1.在我市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品牌商企业(产品商标注册地在我市)。 2.上述企业已参加第二届中国(成渝)美食工业博览会活动。 |
对活动期间产生的场地费、展位费、搭建装修费等,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 | |
29 | 特色产业链平台建设 |
1.在渝注册成立的法人主体。 2.通过“揭榜挂帅”入选的重庆市消费品工业特色产业链平台主体。 |
经绩效评价合格的,择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 |
30 |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 |
1.已入选带徒传艺的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2.经评价合格的带徒大师。 |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标准按《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 |
31 | 新材料产业 | 重点项目投资补助 |
1.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且计划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占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 2.项目已完工。 |
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费)不超过3%给予补助,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高于等于20亿元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包含10亿)至20亿(不含20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计划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包含1亿)至10亿(不含10亿)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32 | 服务能力建设 | 企业实际开展新材料检测检验、评估认证以及建设产业数据中心。 | 对2022年以后新购进的相关设备给予不超过设备总价的30%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于2021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评估资质的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建设新材料数据平台的单位,根据投入的具体情况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
33 | 重点应用场景奖励 | 提供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本地制造的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重庆市新材料首用计划项目中的新材料产品)进行试点示范应用的企业。 | 对提供应用场景并首次采用本地制造的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新材料产品目录、重庆市新材料首用计划项目中的新材料产品)进行试点示范应用的企业进行奖励,综合考虑新材料首批次采购量和试点示范效果,给予不超过100万奖励。 | |
二、关键环节 | ||||
34 | 智能制造 | 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 |
1.申报项目为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的通知》(渝经信智能〔2023〕3号)同步申请认定的项目。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或服务费、系统集成费、云服务费、技术服务费)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已完工。 |
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智能工厂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35 | 工业互联网新模式集成创新应用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或服务费、系统集成费、云服务费、技术服务费)500万元以上。 2.项目应有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投入(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项目已完工。 |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择优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拟支持10个项目。 | |
36 | 数字化转型载体建设 |
1.项目是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载体或市级重要数字化转型载体。 2.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设备租赁费、软件购置费、网络建设费或服务费、系统集成费、云服务费、技术服务费)1000万元以上。 3.项目已完工。 |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 |
37 | 灯塔工厂 | 申报项目为世界经济论坛(WEF)认定的“灯塔工厂”。 | 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38 | 国家级试点示范奖励 |
申报企业为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或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企业。 |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
39 | 智能制造 | 智能山地农机 |
1.市内农机装备及零部件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平台机构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其中试点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农机装备企业牵头科研院所、农机购置单位等联合申报。 2.项目计划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其中试点示范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 3.项目投资完成50%以上,其中试点示范项目完成20%以上。 |
按不超过项目计划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费、研发费用)的20%择优给予补助(试点示范项目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40 | 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补助 |
1.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具备有条件查询访问重庆市智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燃气气瓶登记信息和扫码查询气瓶溯源信息功能。 2.项目实际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云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1000万元以上。 3.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充装站平台接入数量不少于65家,零售供应站平台接入数量不少于1000家,平台液化气终端用户数不少于20万户,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等登记数量不少于100万只。 4.项目已完工。 |
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网络、系统集成、云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给予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
41 | 绿色制造 | 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 2.项目实际投资已完成80%以上。 3.项目实施完成后,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42 | 节水技术改造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低于800万元。 2.项目实际投资已完成80%以上。 3.项目实施完成后,年节水量不低于10000吨。 |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43 | 清洁生产(工业固废利用)技术改造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实际投资已完成80%以上; 3.项目实施完成后,技改对应污染物年排放量降低20%以上,或年新增工业固废利用量不低于10000吨。 |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超过10%比例择优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赤泥、电解锰渣(干基)综合利用量达到10万吨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44 | 废旧动力电池资源化利用 |
1.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低于1000万元。 2.项目已完工。 |
每个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梯次利用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再生利用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45 | 绿色制造 |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奖励 | 已入选2022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企业、第四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名单、2022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2022年重点用水企业园区水效领跑者名单、2022年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 | 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
46 | 绿色制造服务能力提升 | 申报项目进入市级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及绿色低碳服务示范建设项目清单。 | 列入市级绿色制造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列入市级绿色低碳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个奖励。 | |
47 | 技术创新 |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1.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2.2021年及以前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且通过2022年度任务验收。 |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2000万元/年研发补助(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3000万元/年);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年研发补助(集成电路1000万元/年),具体金额根据度任务验收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确定,首次拨付补助金额的50%,待完成当年项目建设目标并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
48 |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2022年及以后在我市新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且投资主体为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名单的企业。 | 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研发机构房屋购买(租赁)、实验室建设和设备投入,以及研发费用投入(国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个研发补助。 | |
49 |
1.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内设研发机构。 2.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
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评估为优秀的市级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评估为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 ||
50 | 企业获得创新成果 | 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2022年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对获得工信部、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 |
51 | 2022年被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 |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 ||
52 | 2022年及以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牵头(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 | 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牵头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 ||
53 | 2022年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授予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资质。 | 对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 | ||
54 | 工业设计 | 工业设计中心培育 |
1.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2.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且评为“优秀”的企业。 3.2021年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且未申报奖补的企业。 |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2021年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且未申报奖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
55 | 专业设计企业发展 |
1.申报主体为市内的第三方工业设计企业。 2.2022年承接与本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市内制造业企业的工业设计订单,且订单累计产生的设计服务收入不少于300万元。 3.设计产品已实现批量化生产或产业化应用。 |
根据设计服务转化效果,按照不超过年度设计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 |
56 | 国家级大奖获奖奖励 | 获得202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铜奖及以上。 | 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铜奖、银奖、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
57 | 创新成果应用 | 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 |
1.首保项目:2022—2023年对符合《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2022年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产品,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且累计保费满20万元,对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偿。保费补贴针对产品价值本身,不包括安装、调试、运输等其它费用。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2.续保项目:对2021—2022年期间首次投保、已获得保费补偿且连续投保的产品,给予保费补偿。 |
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险期应连续不间断。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70%、6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按80%给予保费补贴。 |
58 | 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 | 经认定为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其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可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政策。 | 同一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20%奖励采购方,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10%奖励研制生产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研制生产方和采购方均为市内企业的,由研制生产方牵头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双方签署联合申报协议;研制生产方为市内企业的,采购方为市外企业的,只对研制生产方进行奖励,由研制生产方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原则上,享受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的研制生产企业不再享受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 | |
59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企业做大做强 |
1.市内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近年来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提供实施期在2019年至2022年项目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 2.以2021年为基期,2022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 |
以2021年工业增加值为基期,2022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
60 | 企业兼并重组 |
1.兼并方应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2.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有利于弥补产业缺环或延伸产业链条,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3.兼并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兼并成交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收购股权原则上应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特别 重要的项目可以放宽到相对控股地位。两年内控股地位不能变化,股权份额不能减少。 5.资产并购项目应通过并购全部资产或重大资产所有权取得被并购企业集中经营控制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 6.兼并重组企业应于上年或当年完成工商注册变更。 7.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 |
对纳入2022年度企业兼并重组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兼并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 |
61 | 龙头企业本地采购 |
1.申报单位为我市重点培育领军(链主)企业或上年度营收规模超过10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 2.申报单位以独立法人进行申报,也可以企业集团形式进行申报,但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不得重复申报。 3.截止申报日前,企业组织至少一次线上(线下)供需对接活动,提供开展供应链协同伙伴计划、打通上下游、协同创新攻关、形成专业化配套集群等构建融通发展模式的典型经验做法(要求文字描述,仅提供图片、表格、会议记录的视为未提供)。 4.2022年本地采购中小微制造业企业配套产品新增采购结算额1亿元及以上。 5.2022年本地采购中小微制造业企业数新增5户以上。 |
按年度采购额增量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
62 | 专精特新培育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 | 符合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条件,经市经济信息委审核推荐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2023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获得过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 不超过200家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 |
63 |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 2023年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含复核通过)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 | |
64 | 单项冠军企业奖励 | 2023年首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含复核通过)。 | 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 |
65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孵化器奖补 |
1.载体规模。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至界限清晰,集中连片,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2.企业数量。入驻企业30家以上,其中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家以上、创新型中小企业5家以上。 3.未获得同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 |
1个区县(自治县)最多推荐2个孵化器进行申报(已获得2022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孵化器奖补的,不再推荐),孵化器奖补数量不超过10个,奖补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三、产业生态 | ||||
66 | 智慧园区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平台建设 | 智慧园区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 |
1.申报单位为产业园区或者企事业单位,其中,产业园区须为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区(包括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综合保税区等开发区中以发展工业和信息化为主的产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为重庆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须与有关产业园区共建智慧园区。 2.申报项目限智慧园区管理平台、服务平台、综合平台(指融合管理平台与服务平台于一体)三类,每次申报仅限一类项目。 3.申报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与平台建设运营相关的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数据采集、数据租赁、通信网络、网络安全、平台展示相关的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主城都市区300万元以上、两群地区100万元以上。 4.项目已完工。 5.平台功能完善且运营成效较好(申报项目资金前应申请平台建设运营绩效评价,评价标准另行制定,评价得分须在60分以上)。 |
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与平台建设运营相关的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数据采集、数据租赁、通信网络、网络安全、平台展示相关的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67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或产业载体建设 |
1.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补助资金的申报单位须为示范园区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其开发建设平台公司、相关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为在重庆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公共服务平台须围绕服务于合作共建产业的发展。 2.产业发展载体建设补助资金申报单位须为示范园区所在园区开发建设平台公司、入园的投资建设运营单位或二者的联合体,所建的产业载体要用于承接合作共建产业的培育发展。 |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对运营成效较好的(服务企业10家以上、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需求30个以上,以经核实的具体明细为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与平台建设运营相关的系统开发、系统集成、数据采集、数据租赁、通信网络、网络安全、平台展示相关的软件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示范园区2021年1月以来竣工验收且用于合作共建产业发展的标准厂房项目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68 | 普惠服务 | 楼宇产业园入驻企业租金补贴 | 已签订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入驻企业。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由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申报。 | 按照已签订的三方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 |
69 | 微型企业双创平台 | 微型企业双创平台运营绩效奖补 |
1.平台单一场所从事孵化活动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平台运营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孵化功能、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务体系。运营机构专职从事运营管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创业辅导师、数字管理师等创业辅导人员不少于1人。 3.产业集聚培育示范效应明显,入驻企业50户以上,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户数占入驻企业总户数50%以上,入驻微型企业占比达50%以上。 4.吸纳和稳定就业效果明显,入驻企业户均吸纳就业5人以上,入驻企业从业人员合计300人以上。 5.运营机构具备“产学研资”对接服务能力。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2022年组织开展面向入驻企业的服务活动不少于12次。 6.平台在产业布局生态化、创业服务平台化、项目管理数字化等方面有创新,在创新支持、主体培育、孵化效果等方面成效明显。 7.2020年、2021年未获得过微型企业精品双创平台建设补助。 |
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分等次对排名靠前的给予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奖补数量不超过20个。 |
70 | 企业培训 | 培训补贴 | 承办2022-2023年年度工信部领军人才培训项目的单位。 | 按每个学员5000元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