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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6 来源:未知

一、政策简称: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孵化板政策
二、政策摘要: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为切实保证企业通过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改善经营管理、解决融资困难并能尽快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孵化板”)挂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
四、申请条件:
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存续期一年(含)以上,且符合工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及市区(县)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经审核,工业类企业净资产或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其他行业的企业净资产或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含)人民币。
(五)企业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且财务基本规范。
(六)企业自申报之日起承诺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挂牌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股东(大)会就进入本中心系统挂牌的决议(股东签字+公司盖章);
(三)《股东名册》表格(符合中心格式要求+公司盖章);
(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五)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六)企业营业执照(盖年检章)、税务登记证(包括地税国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章+公司公章);
(八)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公司员工名册(加盖公章);
(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部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命的相关决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公司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四)公司承诺书(加盖公章);
(十五)公司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的声明(股份公司适用);
(十六)公司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如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报流程:
(一)有在孵化板挂牌意愿的企业可通过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政务网登录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挂牌孵化板申报系统,填写并打印《企业拟挂牌孵化板申请表》,提交相关申报资料,企业签章后于每年3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从辖区申报企业中择优排序选择并在《企业拟挂牌孵化板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各区县每年推荐不低于10家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和8月31日前集中推荐给市中小企业局。
(三)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会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对区县推荐企业进行初审。
(四)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以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账簿体系及完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核实企业相关财务状况,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经审核符合孵化板挂牌条件,或者按照审核要求整改后达到孵化板挂牌条件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提交至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备案审查委员会审查。
(六)经审查合格的企业获准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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