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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3-12 11:22 来源:市人社局

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造就一批跨学科、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是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按规定程序招收,经批准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评估,博士后进、出站审核,博士后资助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或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的申报、评估,办理博士后进、出站和流动手续等工作。
第六条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需配备专门的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部门或单位博士后服务工作,协助联合招收博士后的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相当规模,且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3、有专门的研发或技术中心;4、有博士后科研合作导师和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5、有市场前景好、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项目;6、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建有区县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承担区县级以上重大研究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第八条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应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或中央在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无主管(代管)部门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申报。
第九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全市博士后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设站、评估和资助等评审工作),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学科或领域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申报答辩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公布。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原则上应从市级博士后工作站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四章 博士后进站
第十一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 40 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
第十二条申请进站的博士,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两位专家推荐信》;
5、在职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
6、博士后工作站和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协议书;
7、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外籍博士或留学博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要采用考试、考核和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站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博士后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等工作。
第十六条博士后工作站可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科研流动站按照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关于招收博士后进站相关要求进入网上审批系统,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协议,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待遇、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专利和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协助办理非在职博士后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出)手续,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二十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办理、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 2 年或 3 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4年。
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管理,建立博士后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管理办法,每年对博士后进行一次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二十五条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科学精神,提倡尊重合作者和他人劳动、权益的崇高风尚,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倡导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学术风气和创新文化,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
第六章 科研资助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国家资助 + 地方配套 + 设站单位为主体”的博士后投入机制,市财政按规定设立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资助方式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建立与市级资助配套的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
第七章 博士后出站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期满出站,需提交以下材料(有关表格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研究成果报告。
第三十条博士后期满出站,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非在职博士后期满出站,由设站单位凭市人力社保局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博士后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入)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5、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五条对博士后进行退站处理,须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资助经费予以清退。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八章 评估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市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评估。
第三十七条市人力社保局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管理工作出色的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站管理人员、优秀博士后进行通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管理不善,三年未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博士后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 30 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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