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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3 09:12 来源:未知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依据《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
创新券有效期一年,自申领之日起算。创新券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2万元。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或20万元。
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科技型企业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服务,使用比例最高不超过券面总额的40%。科技型企业在重庆科技创新板首次挂牌后,方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除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外的其他科技服务。
前三款所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已入库管理系统,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当年经管理系统生成并达到一定知识价值信用等级的科技型企业。
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为A级、B级、C级的科技型企业可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每年均可申领一次。再次申领的,须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且当年已在管理系统完成年报信息更新。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包括牛羚企业和瞪羚企业)。首次成为牛羚企业的,可一次性申领1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首次直接成为瞪羚企业的,可一次性申领2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牛羚企业首次成为瞪羚企业的,可一次性补领1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
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当年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为A级、B级、C级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申领创新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适时发布申领通知。
(二)在线申领。科技型企业登陆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申领。
第八条  创新券可以拆分使用,由科技型企业向接券机构单向流通,但不得买卖、转让、赠送等。
第九条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通过接收创新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机构:
(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高等学校。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科研院所。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
(四)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限CMA或CNAS授权目录范围内)的检测机构。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代理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高校、科研院所接券机构可授权本单位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条  接券机构须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按照内容清晰、价格合理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
接券机构应当建立创新券接券内控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应当在服务结束后上传科技服务合同及研究开发成果、检验检测报告、科技咨询报告、挂牌上市确认函等服务结果佐证材料;应当保留原始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和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第十一条  创新券由接券机构申请兑现,每年兑现一次。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受理兑现申请。科技型企业使用并符合兑现条件的创新券,接券机构应当最迟在次年申请兑现。
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受单位授权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由授权单位作为接券机构申请兑现。
第十二条  接券机构兑现创新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兑现申请。登录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交拟兑现的服务订单,下载打印《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送达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接券机构按本办法规定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后,即可申请兑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或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科技型企业在重庆科技创新板首次挂牌后,接券机构方可申请兑现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
(二)兑现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核对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确定拟兑现创新券的单位名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集中支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根据财政下达科技发展资金时间,于次年4月前一次性集中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设立区县科技创新券并纳入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作为接券机构开展科技服务,所兑现的创新券,按照规定享受市人力社保局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获得创新券兑现资金的科技型企业和接券机构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券抽查,抽查比例按不低于拟兑现订单数量的15%确定。对于在创新券使用和兑现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将责令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同时,对弄虚作假利用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一律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取消相关单位的接券资格和相关企业享受创新券政策的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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