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府办发〔2018〕67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年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境外注册,申报驰名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意见》(江北府发〔2018〕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所在江北区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奖励。
获得国内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可申请商标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内商标注册是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规定核准的注册商标。
本办法所称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是指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办理的商标注册。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商标奖励补助专项资金。
第六条 商标奖励补助遵循专款专用、一次性奖励和补助的原则。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和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部分发放。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奖励和补助申请进行审核和部分资金的发放。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权利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补助: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奖励60 万元;
(二)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2000元;
(三)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补助1万元。
第九条 区工商分局在每年3月1日—6月30 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补助申请。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商标奖励、补助申请表;
(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中国驰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或补助条件的,由区工商分局提出奖励或补助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奖励或补助资金拨付给商标权利人。
符合国内商标注册补助条件的,由区工商分局每年初将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数量及应拨付的补助资金总额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区工商分局,区工商分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商标权利人。
第十一条 商标权利人在申请商标补助和奖励时,其住所已迁出江北区境内的,不能获得资金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 商标权利人应当对申请奖励补助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并对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获得奖励补助的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商标权利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用于实施商标战略, 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江北区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江北府办〔2012〕2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