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形势下,面对经济持续发展的内忧外患,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作为中小微企业的老板,再不转换观念,还坚持走以往的老路,吃亏的一定是自己。
具体而言,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这几个“大礼包”,在实务中一定要好好“用”起来
一、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成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财政补贴,不限金额;此荐财政扶持政策为一年一办,即每年只办理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跨越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不再受理,补助申请的纳税凭证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
如果企业2016年以后成立,每年交税比较高,特别推荐享受这个政策。
二、充分利用标准内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会决定: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翻译后的政策就是:
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实际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实际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果当年符合要求的研发投入有100万元,就意味着可以有175万元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如此好政策,岂能不用?
四、充分利用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会的精神: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对大量的小微企业而言,这样的好政策,不亚于久旱天地的一场“甘露”!
五、充分利用购置固定资产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于大量需要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当年投入、当年列支”,则大大解除了老板们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