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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11:24 来源:未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8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商标品牌创造运用水平,加快商标品牌培育,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和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等有关规定认定的驰名商标,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第四条 商标品牌奖励实行评审制度。商标品牌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商标品牌奖励,对评审获奖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奖励100万元、地理标志权利人奖励50万元。
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成立重庆市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商标工作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工商局相关处室、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住所(经营场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
(三)申请奖励的商标未获得过市财政商标奖励资金;
(四)诚信经营,评审当年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品牌奖励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商标品牌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品牌奖励的名额、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应当向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
(二)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判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证明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数据的材料。
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县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商标品牌奖励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审原则、条件,根据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细则,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分别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拟奖励申请名单。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异议。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商标奖励,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给获奖商标权利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人员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及商标品牌奖励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商标品牌奖励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品牌奖励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 在申请、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再次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永久取消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已获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商标品牌奖励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申请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培育、管理、保护及运用,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推广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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