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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担保费补贴项目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3 来源: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全市担保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现将2017年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融资担保业务申报范围
1.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发生额;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的贷款担保发生额。
2.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除担保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它费用。
(二)担保机构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贷款担保服务,受保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3.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全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1.5倍及以上。
4.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年报;按规定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年报、月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三)补贴标准
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在2%(含)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按渝府办发〔2016〕8号精神,由重庆市财政局给予0.5个百分点的补贴,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
二、申报资料及程序
(一)申报资料
1. 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2. 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受保中小微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2);
3. 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
4. 担保机构出具其未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评审、咨询等其它相关费用的承诺书。(附件4.承诺书模板)
5. 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6. 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
7. 融资担保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通过重庆市小微企业担保公司申请的创业扶持担保贷款需提供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受保个体工商户贷款担保情况表(附件3),担保公司与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担保项目推荐函、担保公司出具的政策性担保贷款担保承诺函及明细表复印件;与经办银行核对的放款明细表复印件;其余资料通过合作银行备查。
(二)申报程序
担保机构于2017年7月25日前分别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提交申报资料中1-2项纸质件及电子版;同时将申报资料中3-8项通过扫描后在重庆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xzj.cqsme.gov.cn/pages/login.jsp)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整套资料纸质件1份向市中小企业局提交。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上报的资料由市中小企业局汇总初审,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为加大审查力度,此次审查将增加抽查受保企业的环节,请各申报担保机构积极做好审查的配合工作。审查完毕后,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补贴资金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担保机构。
四、监督管理及财务处理
对担保机构违反规定,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处罚。担保机构收到贷款担保补贴资金后,按财政部相关金融企业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联系人:
市中小企业局     融资服务处     肖洪春 
电话: 67505686   邮箱:2591425514@qq.com
市财政局         金融处         赵蔚然  
电话:67575260    邮箱:cqczjzhaoweiran@163.com 
 
附件:1.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2.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受保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情况表
3.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创业扶持受保个体工商户
贷款担保情况表(不下发)
4.承诺书模板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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