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8-11-08 17:05
来源:未知
一、政策简称:重庆市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二、政策摘要: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三、政策依据:重庆市中小企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
四、申请条件:
申请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
(三)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所属行业、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总额及营业收入情况等内容);
(四)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部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完成集中审核工作。
(三)补贴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分户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