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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9年重庆市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7 09:17 来源:未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92号)要求和2019年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主营业务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范围按原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关于修订农产品加工业统计数据涵盖范围的通知》(农加规函〔2018〕27号)执行,重点奖补产业关联度大、示范带动能力强、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企业(仅限农产品加工企业)。注重促进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涌现,逐步加强科技引领和支撑发展作用,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奖补方式

根据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2018年度业务收入、吸纳就业、实现税利、收购本市农产品带动农户增收、企业出口额五项基本指标,以及取得国家级(市级)技术研发机构、创业创新、知名品牌、参展、进入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系统等情况,综合评定三个档次,按100~200万元对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奖补。

三、申报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以总公司名义申报),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企业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在吸纳就业、实现税利、收购本市农产品、企业出口额、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作用明显。企业农产品加工及加工产品流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0%以上。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财税、安全、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

(二)重庆市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收入、吸纳就业、实现税利、收购本市农产品、企业出口额,以及科技创新研发、品牌建设等情况;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第三方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

(五)经税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纳税额及涉税信用证明材料;

(六)经人社部门确认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七)收购本市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市辖区内自建或与农户联建原料基地、与农户或专业合作社等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复印件,收购本市农产品发票、凭证复印件等);

(八)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材料;

(九)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佐证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须按材料目录顺序编制装订成册,确保资料规范完整、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奖补程序

(一)企业自主申报。市、区县农业农村委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公布本申报通知。按属地管理原则,农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如实申报企业的营业收入、吸纳就业、实现税利、收购本市农产品、企业出口额等情况,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二)区县初审推荐。各区县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条件和数据指标组织审核筛选,每个区县推荐上报3~5户。由各区县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市级组织复审。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县推荐上报的企业情况,根据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1:1.2提出入围奖补企业名单。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围企业的各项指标和分值进行核查。

(四)确定奖补名单。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入围企业情况和第三方审核情况,组织由税务、人力社保、科技、农产品加工院所等组成专家评审组进行会审,提出拟奖补企业建议名单,提请市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拟奖补企业名单。

(五)公示奖补企业。对将拟给予奖补企业名单及奖补资金在市农业农村委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拨付奖补资金。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发文下达农产品加工企业获奖名单,市农业农村委按奖补等次拨付奖补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农产品加工企业奖补资金申报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方便企业的原则,各区县农业农村委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各项工作。

(二)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自愿申报,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一单项指标申报数据与实际数据之间误差超过10%的,该项指标不予计分。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行为。在申报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奖补资金。

(四)各区县务必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数据准确,并按部门职能对真实性负责。于8月25由区县农业农村委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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