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大数据发〔2020〕20号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大数据发展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加快推动5G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作部署,促进5G在产业发展、信息消费、公共管理和民生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根据《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渝大数据发〔2020〕13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坚持以应用促发展,立足应用先行先试,通过典型场景应用示范,推动5G创新资源汇聚,带动5G与产业深度融合,实现5G赋能产业、行业发展。重点支持在以下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一)5G+医疗。支持建设5G智慧医疗示范网,搭建面向医院内部、远程医疗、应急救治的5G应用环境。支持市内医院开展5G+医疗示范,促进5G在院前急救、远程实时会诊、远程超声、远程手术指导、无线监护、移动查房等环节的应用推广。
(二)5G+旅游。支持文化馆区、景区景点等利用5G、AR/VR、无人机、全息成像等技术,加快沉浸式观景体验、全景视频直播、AR导游导览、智能机器人景点介绍等应用。
(三)5G+教育。支持基于5G、VR/AR、4K/8K超高清视频、AIoT等技术设备,打造双师远程课堂、智慧课堂/教室、平安校园,实现跨时跨地共享教学资源,助力偏远地区教育扶贫。支持5G+高清远程互动教学、AR/VR沉浸式教学、虚拟培训、高清视频安防监控等应用。支持基于人工智能的教育教学评测与管理,提升教育管理与服务水平。
(四)5G+商圈。支持主要商圈、步行街等利用5G技术优化线上服务、强化线下体验。部署基于5G网络的VR实景体验、云VR游戏、智能3D试衣、无人驾驶清扫机器人、智慧停车等智能化应用。发展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智能货柜、自动售餐机等新零售业态。
(五)5G+交通。支持5G技术在无人机、无人车、无人船等载体的自动驾驶应用。支持高速公路、高铁城轨等交通干线和枢纽的5G+智能交通示范应用。推动无人驾驶、无人物流配送、无人道路清扫的发展,发展实时车路协同、编队自动行驶、远程遥控驾驶等新模式。
(六)5G+安防。支持5G技术在社会治安、工业监控及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应用。面向重要公共区域、大型工厂、园区,推广部署警务AR巡防、无人机巡航、5G+4K视频监控、5G+AI智能监控等应用。支持固定监控安防产品向移动巡视、行为识别、自动预警、智能决策等应用演进。
(七)5G+物流。支持物流园区、仓储基地、港口等开展5G环境下的车路系统、集卡无人驾驶、分拣机器人、远程安全控制、物流追踪服务等智能应用,推动多种运输方式及物流资源的信息协同和自动化运作。
(八)5G+工业互联网。支持建设5G企业(园区)专网及边缘计算平台,实现设备点对点通信、设备数据上云。建设工业协同制造平台,实现5G网络、终端能力调用及监测,具备百万级以上规模终端的接入管理能力。开发基于5G、边缘计算、AI等技术并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开展AR/VR远程运维、机器视觉检测、移动巡检、云化AGV、工业视频监控、工业远程控制等典型生产制造场景应用。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自2017年以来无严重失信记录。同一单位最多申报一个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二)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建成时间不晚于2020年12月31日。项目应为在建项目,具备良好基础。项目能够体现良好的应用前景,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所在行业提质增效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三)申报资料。项目资料真实有效,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申报单位应提供自有资金证明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目标明确,并围绕建设目标提出不少于5项客观可行且量化的项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项目产品或服务实现的经济效益、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大数据发展局组织复审,经公告公示、批复后拟选择30个项目纳入全市5G融合应用示范项目库,并择优支持10个5G融合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大数据发展局申报。申报项目前,申报单位应履行必要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二)对拟支持的5G融合应用典型示范项目,项目建成后,申报单位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或者市属事业单位的,及时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其他申报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非市属重点国有企业申报的项目,相关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将验收意见报市大数据发展局,并提出资金补助申请。验收通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并做好项目初审、推荐工作。原则上各区县(开发区)最多推荐上报项目3个。
(二)请各申报单位认真按照本通知,以及相关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申报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
(三)请各区县(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附件1、附件2(A4纸胶装成册、加盖鲜章,一式三份,附加盖鲜章的申报书PDF文档)报市大数据发展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