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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九龙坡区:关于开展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9 16:14 来源:未知

关于开展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西彭园区、九龙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保障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工业强区,根据区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扶持办法〉的通知》(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128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原则
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基本原则,按照“操作简单、安全高效”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税收增长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力争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促进工业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效益、上水平。
二、支持对象
在九龙坡区(不含高新区直管区6镇)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符合《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申报条件,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
三、申报类别
(一)生产经营奖励类。主要涉及《扶持办法》中第一、二、三、四条等4个条款:对规上工业企业开设网上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给予奖励;对入选市级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并完成计划任务的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并购特色小企业,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或构建产业生态给予奖励;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给予薪资奖励。
(二)智能化改造投资补助及奖励类。主要涉及《扶持办法》中第五、六、七、八、九、十条等6个条款:对获得国家级和市级智能制造、智能化改造类资金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奖励;对小微企业为信息化建设购置软件及采购服务的投资给予补助;对小微企业购置智能化加工装备、数控化装备打造自动化、数字化生产线的投资给予补助;对于国家级和市级信息化类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给予奖励;对纳入国家、重庆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ITSS等信息化建设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研发创新投资补助及奖励类。主要涉及《扶持办法》中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等5个条款:对符合《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发展指南》的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取得成果的项目给予奖励;对生产国内、市内首台(套)装备产品按照销售额给予奖励;对纳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药品研发项目和获得认证的医疗器械开发项目给予奖励;对新纳入国家新能源车目录的车型和企业按车型数量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建设技术中心等内设研发机构的投资给予补助,对小微企业研发资金投入按比例给予奖励。
(四)贷款贴息类。主要涉及《扶持办法》中第十六、十七等2个条款:对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利息额给予贴息;对企业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比例给予贴息。
四、申报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九龙坡区(不包括高新区直管区6镇)行政区域内,具有健全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企业和项目须符合附件3《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支持条件。
(三)申报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税务信用评级C级(含)以上。存在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环保和安全整改不达标等影响全市、全区重点工作推进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不得申报或不予受理。
(四)申报投资补助类项目原则上需为当年未获得国家、市、区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的重大项目除外。
(五)申报投资补助类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新建项目除外),且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
(六)获得2017-2019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中小微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已到期但仍未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得申报,项目验收参照《关于做好2017-2019年市级财政资金项目验收和结题工作的通知》(九龙坡经信委发﹝2020﹞280号)执行。
(七)《扶持办法》17个条款中,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请投资补助类或贷款贴息补助类,且第五、六、七、十四条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条款申报,其余条款可叠加享受。
五、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20年11月20日18:00止。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在申报时间截止之日前将申报资料纸质件(胶装)一式三份和电子件(压缩包100MB以内)报送至区经济信息委317室(九龙坡区杨渡村13栋),联系人:何睿,68780194,电子邮箱:183748756@qq.com。
六、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真实性承诺(需财务总监和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附件2)。
(三)企业简介(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用工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近三年经营指标、公司发展规划、上下游主要合作伙伴情况等)。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纳税证明。
(七)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参保人数证明。
(八)相应条款提供的印证材料(详见附件3《申报指南》)。
七、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区经济信息委规划投资科负责申报资料接件,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形式审查申报企业资格和申报资料,做好受理登记。
(二)真实性审查。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属地和管理服务原则下达真实性审查通知,将申报资料移交到所在镇街、园区。由所在镇街、园区对申报企业资格和申报内容作真实性审查,形成真实性审查意见报送区经济信息委。
(三)专家评审。针对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区经济信息委对通过真实性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部门复审。区经济信息委汇总真实性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主管科室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提交区经济信息委党委会议审议。
(五)资金审定。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形成送审意见,提请区政府审定。
(六)项目公示。经审定项目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区财政按照现行财政分担比例将扶持资金划拨至相关镇街、园区,由镇街、园区拨付至企业。
八、工作要求
(一)申报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需认真研究九龙坡区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筛选项目,择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需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申报组织实施工作,接件受理部门在工作日内务必保证专人值守,电话畅通,必要时对外公布负责此项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九龙园区、西彭园区等单位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三)区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局积极协助辖区管理企业出具纳税证明,区人力社保局积极协助企业出具参保证明。
(四)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相关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获得资金补助的企业或项目业主单位禁止以取现等方式转移专项资金,要建立项目专项会计档案,按要求报送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等有关情况,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五)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区经济信息委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非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报区经济信息委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由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补助资金全额退回区财政。
(六)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支持项目,同时不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偷、漏税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负责专项资金申报的相关部门、镇街、园区等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的行为,移交区纪委监委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附则
对申报条款、范围界定模糊、或存在歧义的,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附件:1.九龙坡区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表
2.承诺书
3.2019年度工业提振行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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