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0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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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商务部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精神和重庆市相关要求,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建立重庆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庆老字号名录,依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老字号(Chongqi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是重庆老字号传承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认定管理重庆老字号认定。
第四条 市商务委牵头组建重庆市老字号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认定委),每两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重庆老字号名录。
市评审认定委由相关专家学者、行业知名人士、市级部门及行业协会代表组成。市评审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委相关处室内,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提请市评审认定委召开评审认定会议,发布公示评审结果、印发认定文件,以及受理变更等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重庆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认定主体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拥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重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组织文化;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无违法失信记录;
(七)国内资本(含港澳台地区)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重庆老字号申报表(见附件);
(二)综合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目前规模、近三年经营情况,品牌(商号、字号)创始人、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服务和文化内涵,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等;
(三)历史传承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当时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老店招、老店铺等;
(四)相关证照。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注册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申报单位是商标使用人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授权认定书;
(五)申报单位财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六)申报单位近三年无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七)针对上述材料经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八)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会委发布开展重庆老字号认定的通知。
(二)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在通知时限内如实填报相关情况,附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附电子文档)报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三)初审报送。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通过初审后报送至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市评审认定委办公室提请召开评审认定会,通过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对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会意见,提出拟认定的重庆老字号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商务委网站对拟认定的重庆老字号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委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委在接到异议后提请市评审认定委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六)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列入重庆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商务委是“重庆老字号”官方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市商务委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单位重庆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重庆老字号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商务委统一制作和颁发重庆老字号牌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重庆老字号持人的权利
(一)经认定的重庆老字号持有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使用重庆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优先进入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聚集发展,利用节庆活动集中宣传重庆老字号产品和服务、品牌和文化,提升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重庆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重庆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提升重庆老字号品牌价值与知名度,展示宣传重庆老字号;
(四)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年报。重庆老字号持有人每年3月底前须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报备。重庆老字号持有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住所(所在区县辖区内)等一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报备。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申报。重庆老字号持有人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说明发生变更理由,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决议、已履行必要行政管理程序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变更申报。
(一)老字号持有人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老字号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三)老字号持有人新增或变更代表性注册商标的;
(四)老字号持有人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机构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五)老字号持有人注册地发生跨区县变更的;
(六) 其他需要申报的重大变更。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老字号持有人申报后,按照重庆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收到审核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按程序答复。
第十六条 整改机制。重庆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约谈负责人,责令其在两个月内整改:
(一)未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时限内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的;
(二)重庆老字号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三)擅自变造重庆老字号牌匾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七条 暂停机制。重庆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市商务委暂停其重庆老字号标识使用权:
(一)被整改约谈且两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委视情节作出暂停其重庆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的决定,相关持有人的重庆老字号证书和牌匾由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暂行保管。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重庆老字号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市商务委作出撤消其重庆老字号的决定,并在有关政府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一)老字号持有人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违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重庆老字号形象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老字号认定的;
(四)被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暂停重庆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而拒不改正的;
(五)已经不符合重庆老字号认定条件的。
被移出重庆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庆老字号。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可不经认定,自动获得“重庆老字号”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重庆老字号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作用,为老字号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重庆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和发展,维护重庆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重庆老字号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