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29 10:13
来源:未知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重庆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名牌农产品,是指产品安
全优质、市场占有率高、品牌效益好、有较高知名度,经评选认定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有效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总规模保持在 500个左右。
第四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客
观、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导,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具体承办,成立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庆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并在重庆行政区域内有固定
的生产基地或加工场所;
(二)须获得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级以上农民合
作社示范社、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之一;
(三)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措施,产品质量可追溯;
(四)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
(三)注册商标合法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四)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
GAP)认证之一(在有效期内);未获得以上认证的畜产品、水产品和加工农产品,应达到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
(一) 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侵权或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原材料或违禁
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四)三年内产品有经质量安全风险(例行)监测或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的;
(五)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细则及申报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
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
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专家委
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 单。
第十三条 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面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向社会发布经公示最终确定的重庆名牌农产品名单,并颁发《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
和牌匾。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
内规范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未获得或被撤销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十六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因
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人表有变更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向
市绿色食品协会办理《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实行质量跟踪抽查、动态管
理及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重庆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撤销其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重庆名牌农产
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弄虚作假,提交资料不实;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
(四)侵犯知识产权;
(五)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
(六)超范围使用“重庆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七)拒不接受跟踪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
(八)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
良后果;
(九)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被撤销“重庆名牌
农产品”称号的情形,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重庆名牌农产品
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 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重庆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庆名牌农产品的
监督保护,维护品牌公信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绿色食品协会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