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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

重庆市沙坪坝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

发布时间:2018-03-12 11:13 来源:沙坪坝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推进科技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坚持集中资源,推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二章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区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区级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且达到法定增长。

第三章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用于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或安排的科技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开支范围包括

    1、基地建设及设备购置费:指科研基地建设的投入,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的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知识产权事务: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5、培训咨询费:指推广科技成果及先进实用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而进行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和与劳务及资料印刷费、等有关的其他支出。

    7、管理费:指承担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8、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9、奖励费用:指国家各类科研单位承担应用技术研发项目的科研人员劳动报酬和对科技工作作出特别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付方式: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入(资本金投入)等。

第四章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在加强规划、突出重点的基础上,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安排原则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按照区人大通过的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预算总额,由区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财政局,提出各类科技项目和科技活动专题项目的安排额度,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 区科委作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科技项目和科技活动专题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执行中的业务检查与指导;区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每年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预算工作以及项目执行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原则上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区科委组织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批立项及其经费资助额度和方式提出初步意见,区科委审定,并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正式文件予以立项。单个项目资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鉴于科技风险投资项目风险程度高,投入资金额度大,操作管理程序复杂,由区科委提出报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研究通过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划拨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区委、区政府决定和布置的其它重大科技项目及活动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区科委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预算额度组织实施;临时工作任务所需的开支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由区科委提出,区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使用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同区科委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按规定编报使用预算,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做好科技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区科委、财政局将对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区科委、财政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逐步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科技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区科委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的区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沙坪坝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沙坪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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