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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关于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

发布时间:2018-12-12 14:35 来源:未知

 
 
 
 
 
 
渝北委办发〔2018〕41号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各区属国有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将市委、市政府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和讲话精神落到实处,切实扶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走访调研,认真梳理问题,分类分级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1. 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总费率从2%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从1%降至0.5%。执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 将现行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小微企业比照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执行。(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 实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补贴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底。(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4. 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本条自2018年10月起执行。(牵头部门: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5.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条自2018年(费款所属期2017年)4月1日起执行,1-3月仍按社平工资3倍上限计算。(牵头部门: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残联)
二、大力解决融资困难
6. 对部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或面临流动性风险的情况,实行“区分情况,一户一策”的方式进行分析化解。对暂时经营和资金周转困难,但仍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采取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稳定存量贷款本金,对付息困难的民营企业,通过调整结息周期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付息难关。(牵头部门: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工商联)
7. 对符合国家政策,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还款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提供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农委、区商务局)
8.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治理完善、信用记录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质民营企业,在不提供抵押物及担保的情况下,农业银行渝北支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税银通”,工商银行渝北支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发票贷”,建设银行渝北支行提供最高300万元的“小微快贷”,中国银行渝北支行提供最高200万元的“结算通宝贷”,重庆农商行渝北支行提供最高500万元的“小企业订单贷”,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提供最高100万元的“信用易贷”等商业贷款。(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9. 对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渝北区的优质中小微民营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抵押物,按比例自愿缴纳一定的“助保金”的,建设银行渝北支行提供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助保贷”(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10. 支持民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正式启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重庆OTC成长板”上市挂牌程序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重庆OTC成长板”挂牌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财政奖励;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市级拟上市重点培育民营企业,在3年重点培育期内,以其上一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缴纳的增量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补,累计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执行有效期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11. 对纳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以知识价值信用为基础,重庆农商行渝北支行、重庆银行渝北支行提供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单笔不超过3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牵头部门: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局、区农委、区金融办)
12. 对征信记录良好,在转型升级中有资金需求且有发展前景的渝北辖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均在渝北区)从事实体经济的中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建筑业),农业银行渝北支行、重庆农商行渝北支行提供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单笔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产业转型升级信用贷款。(牵头部门:临空投公司,配合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农委、区商务局)
13. 对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民营出口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应收账款信用保险“信保易”,市财政给予60%、区财政给予40%的保费资助。(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金融办)
三、夯实财政扶持基础
14. 投资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重大技改扩能项目给予投资额度不超过30%的补助;项目投资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度不超过40%的补助;项目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额度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投资100万(含)至1000万元的一般技改扩能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度20%的补助。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0年。(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5. 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节水改造的,按不超过项目投资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列入强制清洁生产的,按不超过2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的,方案设计等前期非固定资产投入按10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5万元;固定资产投入按不超过3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0年。(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6. 经认定的工业企业配合全区城市建设、产业布局等要求,土地厂房被征收(含棚改、收购等)、且在自主板块新建生产基地的,其新基地建设总投入高于征收补偿部分(建设时间不超过正式取得新建设用地后三年)可视为技改扩能予以扶持,新基地建设总投入可包含土地、基建、软硬件设备、配套设施等,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部门:区经济信息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7. 对参加全国和重庆知名商品展销会或交易会的区属限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展位费70%、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最多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8. 对利用重要节假日租用场地,自行开展促销活动的区属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活动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19. 对区属建筑企业年产值首次超过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区年入库税金(含所得税)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0. 对新升级的区属特级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升级的区属一级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升级的区属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建筑产业现代化房屋建筑试点项目每立方米混凝土构件在市级补助350元的基础上追加补助150元。(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1. 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企业独立承包区内工程获得“钢结构金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2. 对建立市级、国家级研发中心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级自主产权的专利、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区属建筑企业,每项奖励企业5万元。同一工程或企业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对主持制定、参与制定(排名前五位)国际、国家标准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主持制定、参与制定(排名前五位)行业标准的区属建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主持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区属建筑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3. 对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区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区财政一次性对当年收住的渝北籍老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牵头部门: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4. 对企业发展民俗旅游建设的,根据特色建设投资规模,按不高于建设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项目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被市级旅游机构评为研学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旅游企业举办旅游推介活动,按照“谁主办补助谁”的原则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合法开通旅游直通车。按照区旅游局核定的旅游线路及其运行情况,按每车每天400元给予补助,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部门:区旅游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5. 凡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申报区级旅游重点项目;凡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年度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推荐申报市级旅游重点项目。申报为市、区重点旅游项目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策划包装补助。对新创建5A级、4A级、3A级和示范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奖代补”扶持。(牵头部门:区旅游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6. 支持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对新建标准化特色农业基地按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基地内业主水、电、气、路、景观、土地整治(含改土)等基地建设补助。对新建标准化生态渔池,每亩补助4000元。对新建标准化设施大棚,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其中单栋钢架大棚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塑料连栋大棚最高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玻璃连栋大棚最高不超过350元/平方米。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牵头部门: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7. 支持农产品绿色生产。新引进绿色农产品种苗,按引种价的50%给予补助,其中特色种苗最高补助不超过3000元/亩、一般种苗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亩;从播种到收获全生育期间使用生物农药防治病虫害的,按100元/亩给予补助;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对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的种植业主(农户),给予300元/吨的使用补助(每亩用量最高不超过1吨,每个使用主体必须使用商品有机肥不少于10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绿肥、秸秆还田每亩补助200元(集中连片50亩以上规模);建成并正常运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并开展农产品自检的,按2万元/年给予奖励;购买太阳能杀虫灯、手推式动力喷雾机的(100亩以上规模),分别按2000元/台和3500元/台给予补助;新建标准化节水灌溉设施,补助1500元/亩。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按造价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牵头部门: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8. 支持农产品品牌建设。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部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机食品认证(或认证产品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查换证、续展、再认证)的,分别给予1万元/件、3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给予20万元/件奖励。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称号(或有效期满后保持获得)的,分别给予20万元/件、5万元/件奖励。新获得区级、市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牵头部门: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29. 支持全产业链建设。新建标准化蔬菜加工池的,补助100元/立方米。新建标准化冷藏库的,补助500元/立方米。新建标准化农产品社区店的,补助4万元/个。通过自建电商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含跨境农产品电商)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或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销售金额以单位物流单据和银行流水为准,下同),给予2万元奖励;年销售区内鲜活农产品达到200万元(含)以上或销售加工农产品年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牵头部门:区农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四、加强人才扶持力度
30. 经评定为临空英才的用人单位,每成功入选1名,按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1. 经评定为临空英才的,按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贴,A、B类人才补贴分3年发放完毕,第1-3年分别发放补贴总额的50%、25%、25%,C、D类人才补贴两年内发放完毕。对经评定的柔性临空英才创新人才A、B类,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补贴。(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2. 经评定为临空英才的,在区内(在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得产权登记证明)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按标准分别按购房总额的20%、10%、10%、5%给予补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33. 临空英才创新人才参加符合渝北产业发展方向的专业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给予1万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给予5000元/次津贴;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不含重庆),给予3000元/次津贴。每人每年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2次。(牵头部门:区委人才办,配合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34. 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进一步压缩企业投资的核准范围。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以及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取消核准管理。目前除极少数明确规定需上报国家和市核准、备案的项目以外,其余企业投资项目均按照属地原则就近在我区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5. 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服务性措施,均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基本做到当天接件、次日办结;将不关系公共安全的一般企业项目核准从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比原法定时限压缩了70%以上。对非核心要件采取“容缺后补”办法,减少企业为同一项目往返跑路时间。进一步降低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要求,由企业自行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不要求由中介机构编制。(牵头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6. 允许制造业龙头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标准厂房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符合产业政策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鼓励采用出让年限小于50年、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分期供地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牵头部门: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民防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37. 制造业企业依法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增加用地用于扩大工业生产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研发机构、孵化平台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实际确定。鼓励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打造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牵头部门:区国土分局,配合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民防办)
六、构建亲清新政商关系
38. 切实发挥区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强收集整理全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和民营企业诉求,研究分析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牵头部门:区民营经济工作联席办,配合单位:区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39. 建立完善“区、部门、镇街(园区)”三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和条块结合的重点企业走访制度,面对面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及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企业意见清单、问题清单和帮扶责任清单。严格实行首接负责、专题研究、正式回复、上报一级和建立台账、挂牌销号、定期通报、严格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地,所有问题及时有效解决。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符合政策的立即兑现落实,对条件还不成熟的要指导企业加快完善后兑现落实,对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大解释说明力度。要实现企业全覆盖、行业全覆盖、地区全覆盖。要精简流程和手续,缩短政策兑现时间。(牵头部门:区民营经济工作联席办,配合单位:区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各园区、镇街)
40.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系列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要求,确保各级政策落地实施发挥作用。各项政策的执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相关文件具体落实,并对执行作用进行综合研判,适时完善和更新政策,确保各项措施、政策的时效覆盖。若上级有新的政策措施出台,以新文件为准。
 
 
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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